10月23日消息,近期,寧波杭州灣新區吉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在發布的廣告中,使用“國家級”“最高級”“最佳”等用語,被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,罰款金額為60萬元。
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九條第三項,廣告中不得使用“國家級”“最高級”“最佳”等用語。
若有違反,可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嚴重的,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,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、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。
上文被處罰的公司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(下稱“吉利銷售公司”)的全資子公司,注冊成立于2019年2月,法定代表人林杰,注冊資本5000萬元。
事實上,這也不是吉利汽車第一次因此“踩坑”,在今年8月份,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,被杭州市高新區(濱江)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。
處罰原因為,吉利在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“吉利汽車"上發布的推文【“混"戰之王,試過的人都說好】,推文中利用圖表、視頻、文字以及媒體人口述介紹等形式。
用吉利汽車(星越L雷神Hi-X油電混動版汽車)與日系"兩田”(日系的"本田”、"“豐田”混動系列)系列汽車作對比。
對此,杭州市高新區(濱江)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,吉利銷售公司構成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,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并罰款1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