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 月 31 日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發文,出臺《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》,提出了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、規范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、嚴格明星代言廣告發布管理等一系列具體舉措。其中的一大亮點明確 " 依法追究廣告代言違法行為的各方主體 ", 還特別強調,對于明星虛假、違法代言的,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,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。
可以說,這份意見相當地有針對性,是在廣告法等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上,對規范明星代言行為的又一次加碼,堵上了 " 罰不到明星 " 的漏洞。
商業社會,明星代言廣告是比較常見的商業行為。企業利用明星的影響力,打開產品的知名度;明星為品牌背書,付出勞動獲得報酬,本來無可厚非。但這并不意味著明星可以不作鑒別,什么產品都能代言,因為有的企業或是產品很可能表里不一。既然明星選擇代言,就該本著對民眾和自己都負責任的態度。
然而,一些明星會忘記代言伴隨著責任。回看近年來的 " 翻車 " 事件,金融類產品前有汪涵,后有胡軍,連個人風評一向很好的馬伊琍,也踩了 " 茶芝蘭 " 的坑。出事后,除了發一聲 " 我很抱歉 " 外,明星的個人利益幾乎沒有受損。此次出臺的《指導意見》對此劃出了紅線,要求明星代言事前把關,嚴格核實代言企業和產品功效,事后不能以 " 不知情 " 為借口,撇清與商家關系,推脫責任。
或許有人會為明星叫屈,一個簽了數年的代言人,怎么負得了產品的責?必須看到,明星代言有其特殊性:它包含粉絲和公眾的喜愛和信任,明星拿到的代言費,實則是對粉絲信任的一次變現。所以明星是有責任選擇可靠的商品,推銷給 TA 的粉絲的。這是明星對代言產品的 " 應知義務 "。
明星代言,不該總是代而不 " 嚴 "。也只有處罰到本人,明星代言才會謹慎放言。此次,七部門出手對明星代言加碼,將本來任性的代言行為納入了監管和懲處環節,堪稱 " 補白 " 之舉,令人欣慰。